洗衣液代理商合作协议
1 地区与产品
1.1 委托人委托代理商,以本合同约定的代理商所在国为地区(以下简称为地区)销售安山岩斜长石制品(以下简称产品)。
2 诚信与公平
2.1 为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委托人和代理商(以下简称为双方)将依照诚信与公平的原则进行活动。
2.2 本协议的条款以及双方就本代理关系所作的声明,都应该以诚信的原则进行解释。
3 代理商的职责
3.1 代理商同意遵照委托人合理的指示,尽最大努力在地区内促进产品的销售,并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3.2 非经委托人同意,代理商不得经地区之外销售产品。如果代理商与该地区内的顾客洽谈商务导致与设立在本地区之外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应适用第15.3节的规定。
3.3 除非另有专门的协议,代理商无权代表委托人签约,也无权在签约中用任何方法使委托人受第三人之约束。代理商仅能为委托人经顾客处招揽定货,而委托人(除以下第5.2节的规定外)有接受或拒绝定货的自由。
3.4 代理商在与顾客洽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向其交代的销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对产品进行报价。
3.5 代理商未经委托人对该事项的事先书面授权,无权代表委托人收取付款。如果业经授权收款,则代理商必须尽快将付款转交给委托人,而在转交之前,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将付款单独地存放。
4 代理保证金
4.1 委托人向代理商一次性收取 万元的代理保证金。在合同满期时全额退给代理商。
5 委托人接受定单
5.1 委托人应不无故迟延地通知代理商对其转交的定单予以接受或拒绝。 委托人对代理商转交的任何定单的接受或拒绝可由其自行决定。
5.2 但是委托人不得无理地拒绝接受代理商所转交的定单。应特别指出有悖诚信原则的反复拒绝接受定单,则被认为是委托人违约。
6 销售机构、广告和展销
6.1 为了保证在整个地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代理商应以必要的手段和人力建立充分的销售机构,并且当适宜时,建立售后服务。 委托人须提供技术支持。
6.2 代理商在地区内进行宣传广告。广告的内容不须经委托人批准,但不得损害委托人和产品的形象。代理商所作广告的费用自行承担。 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支持。
6.3 代理商参加在地区内举办的交易会或展览会。代理商参加交易会和展览会的费用应自行承担。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支持。
7 销售目标及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
7.1 双方可每年商定来年的销售目标。
7.2 双方应竭尽全力地实现商定的目标,但是未实现目标不应认为是某一方的违约,除非该方有明显的过错。
7.3 双方可以商定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以及未能实现目标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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