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私人原因)合同
甲方:x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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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原系甲方市场部助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停薪留职期限从~ 年04 月01日起到~年06月30 日止,共为三个月。如因特殊情况而延期的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 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第三条 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协议,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协议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第四条 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第五条 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六条 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活动,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第八条 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协议条款如与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协议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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