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式住宅租房合同
出租人:承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如下:
一、出租人将自有的坐落在 房屋一栋,出租给承租人作住宅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 年(或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房屋租金为每年(月)人民币 元(¥ 元),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为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全额付清,或 。
四、出租人于收到承租人交付的房屋租金后 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
五、租赁期间的取暖费由 承担,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均由 承担。
六、租赁及使用房屋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 承担。
七、承租人对使用租赁房屋期间的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负责,并且不得在房屋内从事任何危害房屋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八、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故意或过失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或向出租人赔偿损失的;
4.拖欠租金达 个月或空置 月的。
5、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情形。
九、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添加附属物,需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于租赁期满时恢复原状或将装修及添加的附属物无偿交付给出租人所有。
十、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应依法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租赁合同签订后,如承租人拒绝按约定日期交付租金或出租人拒绝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除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总租金额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租赁期满后,如出租人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
十四、其他约定: 十五、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签字): 承租人(签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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