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工作总结2023年
第三章1公路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3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2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能力;3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4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3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宜公开招标,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2受到自然条件或环境限制的;3公开招标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4公路工程公开施工招标的程序一般可分为:1确定招标方式;2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按照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3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5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5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和发售招标文件;6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7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9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规定备案并公示;10发出中标通知书;11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5投标联合体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之间要订立联合投标协议,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数量必须超过总工程数量的50%,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中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在资格预审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7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报价:1招标人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的;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好处的;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5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一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话筒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记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
二 常见证书签发的程序及要求
进度付款证书签发程序和要求: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要求的格式及份数,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各种支持性文件。监理人在_天内完成核查,报发包人审核,自监理人受到付款申请单28天内,将进度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承包人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监理和业主均在_天内完成核查和支付款项。
最终结清证书的签发: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监理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该清单中的总金额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监理和发包人均在_天内审核完。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的注意:监理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后,在28天内决定提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组建交工验收小组,并编制交工验收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在监理人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向承包人出具经业主签认的交工验收证书。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签发:监理和业主检查确认,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以及缺陷责任的义务后,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_天内,监理人出具经业主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此时承包人与合同有关的时间义务已经完成,合同尚未终止,双方还有财务、管理和保修等方面的义务。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法律意义:1工程合同履行结束;2任何已指令进行修复的工程已完成;3视为本合同工程已经全部完成的批准文件。
保修期终止证书的签发:工程保险期终止后28天,监理人签发保险期终止证书。
监理人职责与权力的具体规定:
1提供图纸和文件;2审批承包人设计的图纸;3向承包人发出监理工作指示;4审批专业分包;5审批施工进度计划,指示修订进度计划及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6对承包人雇员的监管;7确认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8提供放线资料,检查验收施工放样;9指示承包人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进行检验;10指示承包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11指示承包人清理不合格工程;12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13发出开工通知,下达停工指示剂复工通知;_指令工程缺陷的修复和调查;15指示工
程变更;16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17指令使用暂列金额;18指令使用计日工;19对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进行估价;20确定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21核查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2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23对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的监控;24批准承包人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执行;25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26审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措施文件;27审查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报表;28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29复核工程量;30核查进度付款申请单,出具进度付款证书;31对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32扣留质量保证金;33核查交工付款申请单,出具交工付款证书;34核查最终结清申请单,出具证书;35审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出具交工验收证书;36审核索赔通知书,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延长的工期;37出具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38签发保险期终止证书;39确认不可抗力;40检查工程保险办理情况;41指令承包人限期整改其违约行为;42确定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合同有关分包条款的规定,同意分包合同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因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所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异常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施工延误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即使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合同有关变更程序条款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变更工作地单价;8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决定有关昝列金额的使用;9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确定暂估价金额;10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确定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要伤亡、或危及工程或相邻的财产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现发布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商定或确定。
第五章分包工程的管理:1严格履行开工申请手续;2将分包工程列入工地会议议程;3检查核实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的主要人员与施工设备;4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1分包合同的管理关系发包人和分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但发包人作为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对分包工程的批准。监理人和承包人有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行使确认权和否定权,对材料、施工工艺、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承包人对分包人负有全面管理责任。2分包工程的支付管理分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合同协议的规定,按照协议付款,与监理和业主均不发生直接的支付关系。3分包工程的变更管理分包工程的变更由监理下发至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直接通知或上报监理。4分包工程的索赔管理分包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无论是发包人或监理人,还是承包人的责任,只能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若是因发包人或是监理的责任,承包人应及时按合同的索赔程序,以承包人的名义向监理人提出索赔。对于分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索赔,监理人不参与该索赔的处理。
工程变更的程序a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合同条款约定的导致变更的情形时:监理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变更实施方案;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并报发包人同意。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条款约定的导致变更的情形时,监理人可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受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合同条款约定可导致变更的情形时:承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研究承包人提出的书面变更建议。b变更估价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_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变更影响工期的,应提出调整工程的要求,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可要求承包人调整相应的施工进度计划或采取措施保证施工进度。监理收到变更报价书后_天之内,确定相应的变更价格,报发包人批准。c变更指示发包人同意变更方案,价格确认后,监理人可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如下: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的情况除外;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地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高程、位置或尺寸;4改变话题中如何一项工作地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变更的估价原则: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工作地总额价不予支持;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子目时,采用此子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子目时,采用此类似子目的单价;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子目时,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之上,由监理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5若该工程的变更是因承包人的过错、违约产生的,则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有承包人负担。
工期索赔的监理受理条件: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或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使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完工;2工期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了工期索赔意向书;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了有关工期索赔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根据监理的要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4承包人提交工期索赔意向书后,或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了正式的工期索赔通知书和证明材料。
判定工期索赔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工期索赔事件确已发生,且易造成承包人的工期延误;2工期索赔事件发生在施工进度网络
计划的关键线路上;3工期索赔的提出符合合同规定;4工期索赔天数的计算正确。
工期索赔的提出及审批程序:1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意向书 2承包人提交工期索赔通知书3工期索赔事件有连续影响时,在影响事件结束后,28天提出索赔通知书。
审查处理工期索赔的程序:1收集资料、做好记录;2审查承包人的工期索赔通知书;3工期索赔评估与审查;4商定或确定最终延长工期的天数,并报发包人批准;5签发工期索赔审批表。
费用索赔的受理条件:1索赔事件确实存在,且造成了承包人实际的经济损失;2承包人提交了详细、真实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承包人索赔的提出符合合同规定;4承包人索赔要求符合实际情况,索赔值的计算准确合理。
判定承包人费用索赔成立的条件:1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实际的损失或损害;2该损失不是承包人的过错;3该损失不是承包人的风险;4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意向书和通知书及详细的记录、证明材料。
费用索赔申请与审批的程序;1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意向书 2承包人提交费用索赔通知书3费用索赔事件有连续影响时,在影响事件结束后,28天提出索赔通知书。审批的程序:1收集资料、进行调查取证;2查证索赔原因,审核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4分析与核实索赔额的计算是否正确;5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最终的索赔额;6签发索赔批复报告,报发包人核备。
费用索赔的评估:1索赔事实与原因的分析和查证;2索赔依据查证;3索赔证据查证;4索赔费用核实。
合同争议的解决与仲裁程序: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和诉讼只能二去其一。
合同争议的仲裁协议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作用: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2是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3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4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第六章监理服务形式: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监理服务的范围:1正常监理服务范围: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以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环境、进度、费用及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a由于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b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之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c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工作;d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该目标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额外服务:正常和附加监理服务以外的服务,例如:1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2如果发生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3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包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天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视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4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5根据工程需要有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
二级监理组织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参加设计交底;审批承包人提及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核批计划调整;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审批项目划分;检查承包人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障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期延长,费用索赔和价格调整、保险、违约和争端等合同事项;组织编写监理月报;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对发生质量缺陷、隐患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参加发表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签认交工结账证书;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在合同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确认缺陷责任和修复费用;缺陷责任期终止启发合同工程清醒责任终止证书;签认最后支付证书;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二级监理组织时,驻地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参加设计交底;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办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初审本驻地办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及施工中的计划调整;对承包人提交的
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双方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审批施工测量放线;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置;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审批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验收构配件或设备;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对发生质量缺陷、隐患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对以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按有关规定及时对以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编写本驻地办监理合同段的监理月报;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编制合同段监理竣工文件;编写表驻地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报告;参加本驻地监理合同段工程的交工验收;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发包人的权利:1授予监理单位权限的权利;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3对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4对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监督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监理单位的权利:1监理单位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建立服务事项后有权获得相应的监理费用;当发生合同约定条件或事由时,监理单位有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发包人违约严重拖欠监理单位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工作暂停的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等,监理单位可按解除或终止合同程序,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发包人违约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监理单位有权要求赔偿;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活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及环保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有权向承包人发布相关的监理指令。2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时享有以下权利:工程变更的建议权和相关变更指令的签发权;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权;工程组织协调的主持权;延期和索赔的审核权。
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监理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监理规范、技术规范、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承担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设置现场监理组织机构;在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和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开展监理服务;实现合同约定的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和监理服务履约目标;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的依据开展监理工作;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监理职责;选派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建立服务工作的监理人员,更换总监或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时,实现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其替代人员的资质不低于替换人员的资质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履行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发表人提供履约担保。
发包人承担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履行监理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向监理人免费提供有关资料;协助监理人解决进驻现场,、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人的撤离等相关事宜;对监理人有关针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费用、安全和合同管理等问题的请示及时予以答复;指派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人建立工作关系;向第三方书面通知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其发包人所授予的权力;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在合同约定监理服务范围内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向监理人提供支付担保。
监理人的违约行为如下:违反合同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牟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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