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个人房屋买卖协议
卖 方:
代表人(代理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送达地址:
买 方:
代表人(代理人):证件名称及号码:
送达地址:
经纪方: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经纪方提供居间服务,三方就房产买卖及居间关系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转让房产标的】卖方转让给买方的房产位于武汉市 区 单位物业(下称该地产),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结构, 用途
第二条【房产产权状况】房地产产权现状为以下第( )种:
A、该房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无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处分权,卖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托管于经纪方或经纪方指定担保公司处作为办
理过户手续之用。
B、该房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仍欠银行贷款约 元
整(小写: 元)人民币,卖方应在赎房后 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托管于经纪方或经
纪方指定担保公司处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买卖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赎房:
(a)、卖方自己筹资金赎房,并应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还清贷款、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逾期不
能超过 日;
(b)、买卖双方同意用买方支付的购房首期款替卖方赎房,买方在卖方房产贷款银行通知可提前还款时直接付
款到卖方的贷款银行办理赎房;
(c)、卖方委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融资赎房,卖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出具全权委托公证书给担保公
司和经纪方指定人员,以方便办理赎房手续。
第三条【房产转让价格】该房产转让价格为按套转让,转让价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如
包括其它随房转让的家私家电的,以列明的清单为准。
第四条【付款约定】:
(一)定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为第一部分房款。卖方同意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
支付部分定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经纪方应预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在经纪方作为交房保证金及水电费、煤气费、物管费等保证金。签订合同后 日内向 (卖方/经纪方)支付
剩余定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本条所约定的定金如部分或全部交由经纪方托管的,买方将定金支付给经纪方后,视为卖方收讫,发生定金效力。如买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支付过诚意金,在签署本合同时自动转为定金。托管在经纪方的定金于 时由经纪方直接支付给卖方,如在支付托管定金条件成就时,买卖双方
因发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纪方托管定金依据买卖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付款,无法签署书面协议的,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要求经纪方付款,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人民币 元整(小写: )为第二部分房款。付款方式为以下第( )种:
A、一次性付款: 买方应在 之前将房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足
额支付给 (卖方/经纪方监管/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
B、银行按揭付款:
(1)买方应在房产过户收单后 个工作日内将首期款(第二部分房款的一部分)人民币 元整(小
写: 元)足额支付给 (卖方/经纪方监管/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此款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定金。
(2)第二部分房款余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买方以 (商业贷款/公积金贷
款/其他方式协商)方式支付给卖方,并委托经纪方办理贷款手续,支付按揭手续费。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
方申请的贷款金额,买方应在过户当日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差额房款给卖方。
卖方开户银行: 银行 支行 开户名: 帐号:
买方开户银行: 银行 支行 开户名: 帐号:
第五条【房产过户】
(一)、买卖双方应在房产注销抵押登记后 个工作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交纳过户税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方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卖方保证对该房地产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同时保证卖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通知承租人出售事宜,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转让之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清还及抵押等事宜,卖方应在签署《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前清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需负责,否则卖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条【过户税费承担】(1)调档费;(2)契税;(3)印花税;(4)综合服务费;(5)产权登记费 。其中买方支付以上第 项税费,由卖方支付上述第 项税费。经纪方代办税费交付手续的,买方承担的税费应提前支付到经纪方指定账户,卖方承担的税费可直接从房款中抵扣。若出现约定之外的税费及因政府出台新的规定而使上述约定的税费额增加,双方约定则由按以下第( )种:
A、按政府规定各自支付 B、买方承担 C、卖方承担
第七条【第二部分房款】
(一)、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如买方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须办理完贷款抵押手续) 个工作日内由经
纪方直接将托管款项划入卖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如此款在银行监管,则由银行依据双方与银行签署的监管协议,由银
行付款。
(二)、交房保证金、水电费、物管费保证金,在卖方办理完房产交接手续、水电过户手续、并结清所欠的水电
费、物管费等费用后后 个工作日内由经纪方直接划入卖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三)、如买方办理银行按揭,则银行承诺之贷款金额由贷款银行按约定时间支付给卖方。
第八条【房产交付】
(一)、卖方应当在收到全款(交房保证金及担保公司结算尾款除外)后 日内,将房产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交
付给买方,如卖方拒绝交房,买方有权依据有效房产权利证明,在书面通知管理处后直接收房,房内卖方的个人物品
视为丢弃物处理,如缺少应当交付的家私家电等设施、物品的,买方仍有追索权。交房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房产
所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及土地使用费等)。
(二)、如卖方收到全款(交房保证金及担保公司结算尾款除外)后拒绝交房,因客观原因导致买方没有依据上
款约定收房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应按每月 元租金标准或按房款交易价总
额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第九条【佣金支付】(一)、鉴于经纪方已促成买卖双方之间签署本房产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
日向经纪方支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作为佣金,其中:卖方向经纪方支付佣金人民币 元
整(小写: 元);买方向经纪方支付佣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支付时间为 。
(二)、签署本合同后,若本合同被取消、解除或未被实际履行,或买卖双方私下或通过其他经纪方成交该房
地产,均不影响经纪方收取上述服务佣金的`权利。
第十条【经纪方的责任及义务】
(一)、丙方在甲、乙双方提供资料齐全情况下,在甲乙双方到场签字的条件下 时间内协助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未履行义务,应承担 违约责任。
(二)、所有关于该房屋信息均来自甲方,乙方已经看房,并对上述信息予以确认,后期因房屋信息不符引起的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负责。甲方、乙方及丙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因此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买方支付定金后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或要求买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 违约金;如卖方收取定金后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卖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 违约金。由此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合同签定后,如买方拒绝交付定金而违约,应向卖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卖方拒绝
收取定金而违约,应向买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同之条款出售或购买该房地产,则违约方须即时
支付经纪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若买卖双方在未得经纪方同意下协议解除本合同,
则买卖双方均成为本合同之违约方而须共同连带支付经纪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第十二条【合同成立生效】
(一)、本合同壹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壹份,经纪方留存两份,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的任何声明、承诺应当以书面为准,如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买卖双方约定按第 种方式解决。买卖任何一方与经纪方之间居间
合同纠纷,房产所在法院有诉讼管辖权。A、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B、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买卖双方递件过户时签署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与本合同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条
款为准。 本合同发行过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邮寄至本合同写明的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收件人
拒收签收或其他人代签署的,仍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合同备注】备注条款内容与前述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注条款为准:
卖方 买方: 经纪方:
代理人: 代理人: 代表人:
合同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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