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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方法及评定标准(图片)

2024-02-14 来源:华拓网
附录C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C.1 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C.1.1 本方法适用于混凝土结构后锚固工程质量的现场检验。

C.1.2 后锚固工程质量应按锚固件抗拔承载力的现场抽样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C.1.3 后锚固件应进行抗拔承载力现场非破损检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还应进行破坏性检验:

1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后锚固构件; 2 悬挑结构和构件;

3 对后锚固设计参数有疑问; 4 对该工程锚固质量有怀疑。

C.1.4受现场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原位破坏性检验时,可在工程施工的同时,现场浇筑同条件的混凝土块体作为基材安装锚固件,并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破坏性检验,且应事先征得设计和监理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在现场见证试验。

C.2 抽样规则

C.2.1 锚固质量现场检验抽样时,应以同品种、同规格、同强度等级的锚固件安装于锚固部位基本相同的同类构件为一检验批,并应从每一检验批所含的锚固件中进行抽样。 C.2.2 现场破坏性检验宜选择锚固区以外的同条件位置,应取每一检验批锚固件总数的0.1%且不少于5件进行检验。锚固件为植筋且数量不超过100件时,可取3件进行检验。 C.2.3现场非破损检验的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栓锚固质量的非破损检验

1)对重要结构构件及生命线工程的非结构构件,应按表 C.2.3规定的抽样数量对该检验批的锚栓进行检验;

表C.2.3重要结构构件及生命线工程的非结构构件

锚栓锚固质量非破损检验抽样表 检验批的锚栓总数 ≤100 500 1000 2500 ≥5000 按检验批锚栓总数 20% 10% 7% 4% 3% 计算的最小抽样量 且不少于5件 注:当锚栓总数介于两栏数量之问时,可按线性内插法确定抽样数量。 2)对一般结构构件,应取重要结构构件抽样量的50‰且不少于5件进行检验;

3)对非生命线工程的非结构构件,应取每一检验批锚固件总数的0.1%且不少于5件进行检验。

2植筋锚固质量的非破损检验

1)对重要结构构件及生命线工程的非结构构件,应取每一检验批植筋总数的3%且不少于5件进行检验;

2)对一般结构构件,应取每一检验批植筋总数的1%且不少于3件进行检验;

3)对非生命线工程的非结构构件,应取每一检验批锚固件总数的0.1%且不少于3件进行检验。 C.2.4 胶粘的锚固件,其检验宜在锚固胶达到其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固化时间的当天进行。若因故需推迟抽样与检验日期,除应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外,推迟不应超过3d。

C.3 仪器设备要求

C.3.1 现场检测用的加荷设备,可采用专门的拉拔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加荷能力应比预计的检验荷载值至少大20%,目不大于检验荷载的2.5倍,应能连续、平稳、速度可控地运行;

2 加载设备应能够按照规定的速度加载,测力系统整机允许偏差为全量程的±2%; 3设备的液压加荷系统持荷时问不超过5min时,其降荷值不应大于5%; 4加载设备应能够保证所施加的拉伸荷载始终与后锚固构件的轴线一致; 5加载设备支撑环内径D0应符合下列规定: 1)植筋:D0不应小于12d和250mm的较大值; 2)膨胀型锚栓和扩底型锚栓:Do不应小于4hef;

3)化学锚栓发生混合破坏及钢材破坏时:D0不应小于12d和250mm的较大值; 4)化学锚栓发生混凝土锥体破坏时:D0不应小于4万ef。

C.3.2 当委托方要求检测重要结构锚固件连接的荷载一位移曲线时,现场测量位移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表的量程不应小于50mm;其测量的允许偏差应为±0.02mm:

2 测量位移装置应能与测力系统同步工作,连续记录,测出锚固件相对于混凝土表面的垂直位移,并绘制荷载一位移的全程曲线。

C.3.3 现场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重新检定: 1读数出现异常;

2拆卸检查或更换零部件后。

C.4加载方式

C.4.1 检验锚固拉拔承载力的加载方式可为连续加载或分级加载,可根据实际条件选用。 C.4.2进行非破损检验时,施加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连续加载时,应以均匀速率在2min~3min时间内加载至设定的检验荷载,并持荷2min;

2 分级加载时,应将设定的检验荷载均分为10级,每级持荷1 min,直至设定的检验荷载,并持荷2min;

3 荷载检验值应取0.9fykAs和0.8NRk,*的较小值。NRk,*为非钢材破坏承载力标准值,可按本规程第6章有关规定计算。

C.4.3进行破坏性检验时,施加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加载时,对锚栓应以均匀速率在2min~3min时间内加荷至锚固破坏,对植筋应以均匀速率在2min~7min时问内加荷至锚固破坏;

2 分级加载时,前8级,每级荷载增量应取为0.1 Nu,且每级持荷1 min~1.5 min;自第9级起,每级荷载增量应取为0.05 Nu,且每级持荷30 s,直至锚固破坏。Nu为计算的破坏荷载值。

C.5检验结果评定

C.5.1非破损检验的评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试样在持荷期间,锚固件无滑移、基材混凝土无裂纹或其他局部损坏迹象出现,且加载装置的荷载示值在2min内无下降或下降幅度不超过5%的检验荷载时,应评定为合格; 2一个检验批所抽取的试样全部合格时,该检验批应评定为合格检验批;

3 一个检验批中不合格的试样不超过5%时,应另抽3根试样进行破坏性检验,若检验结果全部合格,该检验批仍可评定为合格检验批;

4 一个检验批中不合格的试样超过5%时,该检验批应评定为不合格,且不应重做检验。

C.5.2锚栓破坏性检验发生混凝土破坏,检验结果满足下列要求时,其锚固质量应评定为合格:

(N),按本规程第6章有关规定计算;

γu,lim一一锚固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γu,lim而取为1.1。

C.5.3 锚栓破坏性检验发生钢材破坏,检验结果满足下列要求时,其锚固质量应评定为合格。

C.5.4植筋破坏性检验结果满足下列要求时,其锚固质量应评 定为合格:

C.5.5 当检验结果不满足第C.5.1条、第C.5.2条、第C.5.3条及第C.5.4条的规定时,应判定该检验批后锚固连接不合格,并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检验结果,研究采取专门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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