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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中间人不知情但获利属于诈骗罪吗

2020-05-12 来源:骅佗教育

对诈骗活动不知情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所得好处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如果中间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而予以配合实施的,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一、钱被骗了可以找中间人吗

钱被骗了在中间人有参与诈骗的是可以找中间人,但是中间人不知情只是介绍而已,那么中间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自己知道自己被诈骗的时候,一定要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不要拖着,这样取证比较难。

二、刑事案件中间人犯法吗

诈骗案件中的中间人有法律责任。诈骗案件中的中间人明知是诈骗而参与的,属于诈骗案件中的共犯,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中间人确实不知道这是诈骗,该中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区别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如下:

1、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的明知程度不同。帮信罪对上游犯罪限定于概括的明知,即对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什么网络犯罪在所不问,如果明知实施何种犯罪,当以共犯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对涉案财物属何种犯罪所得,既可以是概括明知,也可以是明确知晓。只要不存在与上游犯罪通谋就不构成共犯;

2、行为对象不同。帮信罪提供帮助的对象是概括的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针对的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3、行为时间不同。帮信罪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帮信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分子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相应犯罪所得已经被上游犯罪分子控制;

4、行为性质不同。帮信罪属于上游犯罪的必要帮助犯,没有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上游犯罪无法既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

5、侵害的法益不同。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目的是维护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目的是维护司法秩序,打击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6、入罪条件及刑罚不同。帮信罪的成立条件须“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情节严重的限制,依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司法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3000元即可定罪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两罪适用的范围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帮助对象为信息网络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因此帮信罪仅适用于利用信息网络所实施的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用范围则不局限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

8、两罪存在的时间截点不同。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针对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必然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因此并不能区分是发生在上游犯罪过程中还是既遂之后;

(3)从实践来看,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例如上游犯罪行为人为转移犯罪所得,利用众多银行卡进行层层转移支付,提供银行卡者仅是出于概括性的明知,银行卡用于违法行为,其并不明知用于转移赃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已经超出了提供银行卡者的犯罪故意,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处罚为宜。

一、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

2、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

3、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掩饰隐瞒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2、主观要件,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早明知,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但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讳法所得;

3、客观要件,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4、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总之,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有没有促使犯罪得逞的故意。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帮助行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有促进作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在犯罪行为既遂的情况下,隐瞒赃物赃款,对犯罪没有促进作用。前者是特指利用网络信息犯罪并在主观上有放任或希望发生的故意,后者没有罪名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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