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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综合评标法评分细则

2020-09-12 来源:骅佗教育

法律分析:评分细则。共分三类,即价格部分、技术指标、商务部分。第一类为价格部分,详细规定了评审价格、评标基准价及报价得分的计算方法。其中,某供应商的评审价格=该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1-优惠率);评标基准价=最低评审价格(但要高于成本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审价格)×A1×100。将价格部分单列为评分细则的第一类,意在规范价格分的计算方法,不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由发挥,如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再取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对低于平均价的加分,对高于平均价的减分等。报价得分的计算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在评委评定第二类、第三类的分数后,再报给评委进行核分,防止个别评委根据报价得分调整其主观评分,“帮助”意供应商中标。第二类为技术性能,意在规范技术性能分的构成和比例分配。由于缺乏统一标准,技术性能分由哪几项组成、各部分的分值比例是多少,采购人往往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技术性能分作详细设定,一是可以防止采购人按照意向供应商的优势确定技术分内容,或拉大特定供应商优势部分的分值比重,确保其技术分高于其他供应商;二是防止采购人加大主要的功能性技术指标扣分。实践中,采购人时常设置多个只符合意向供应商的主要功能性指标,对不满足这些指标的供应商加大扣分值,提升意向供应商的分值优势。第三类为商务部分。如此设置,一是规范体现供应商实力的指标构成和分值,防止采购人量身定制企业实力分的具体内容。即采购人针对意向供应商设定特有的资质(奖励、职称职业、认证、信用、保密等)证书、检测(评估)报告、专利、与政府的合作协议等分值内容,使意向供应商多得分、得高分;二是规范同类业绩的范围、认定依据和分值,防止采购人量身定制企业业绩分的具体内容、个数,使意向供应商多得分;三是规范售后服务的内容及记分规则,让采购人更加了解售后服务的内涵。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明确了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分值设定,但并未详细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要求和设定原则,招标采购实践中,许多项目甚至出现被操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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