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罪名?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可能会转化为公诉案件,例如当犯罪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或涉及非自诉的罪名时。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当事人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起诉材料到法院,并由法院审查认定,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罪名范围。
法律分析
一、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罪名?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的罪名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自诉转公诉的情形
当发现自诉案件的性质不再符合自诉的要求时,一般会转化为公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如侮辱、诽谤罪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益;或发现案件性质并非自诉时的罪名,如侵占罪中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等不属于自诉的罪名的。
2、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有时在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经申请,亦有转化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的情况。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一般是需要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提交起诉材料到法院进行处理的,当事人应当主动提出诉讼请求,并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必须是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罪名范围内才可以进行起诉处理。
结语
刑事自诉案件涵盖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侵占等罪名。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罪名。当发现自诉案件不符合自诉要求时,可转化为公诉案件,例如涉及国家利益、虚构事实或诈骗等罪名。当事人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起诉材料,并由法院审查认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罪名范围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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