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头拿工人工资跑了可以在当地法院可以起诉吗?
法律分析:一、工头拿工人工资跑了可以在当地法院可以起诉吗?
不能找业主要钱的。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包工头欠薪逃逸不露面农民工该怎么办
农民工可以恶意欠薪起诉对方。
可以恶意欠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包工头公司告上法庭,由公司来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农民工因包工头逃跑拿不到辛苦一年所赚的血汗钱,无钱回家。碰到前述情况的农民工,应当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注意保留、收集证据。大家都知道口说无凭,包工头跑了,要发包方支付工资,首先得要证明自己在工地上干过活,干过几天活,拖欠的工资是多少。我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劳动者向发包方主张工资,必须证明自己的劳动者身份如考勤卡、工资单等,还可提供工作证、标有施工单位名字的工作服或安全帽用以证明自己在该工地上干活的事实。总而言之,农民工要做个有心之人,注意保留、收集相应证据,以防在仲裁或诉讼中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向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资。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且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倘若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前述规定,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后,包工头就携款逃跑,建筑施工企业就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如古语云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因此,农民工首先要做的是到建设部门了解建筑施工企业,然后找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资。即便是包工头挂靠施工的,也应有被挂靠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找业主即发包方主张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建筑施工承包方形形色色,虽大部分都是由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但也有小部分是由个人承包,一旦个人即包工头因某些事项结束工程不干了,农民工就有可能拿不到工资,可以找业主即发包方,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应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但必须注意的是,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为此,农民工必须把握时机,若等到包工头人去楼空再去找业主的话,恐怕黄花菜也都凉了。
三、包工头欠薪没签合同农民工如何维权
没有签劳动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农民仍然可以讨要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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