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二)
3.5 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认债券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债券上市协议所列明的义务与责任; (三)协助发行人进行债券上市申请工作; (四)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五)确保上市文件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所载的资料经过核实; (六)协助发行人与本所安排债券上市事宜; (七)上市推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本所规定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6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7 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第四章 债券上市审核 4.1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程序适用《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 特别程序” 。 4.2 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债券上市交易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本次债券上市有关的信息。 4.3 债券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具体格式见附件3),发行人和上市推荐机构应自收到上市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债券上市交易。 4.4 发行人应当于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债券上市公告书,同时应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5 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5.1 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发行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三)发行人的报告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核。 (四)发行人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知情人,应当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透露和泄露其内容。 (五)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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