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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销售规章制度

2022-12-05 来源:骅佗教育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条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条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等。

  第四条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第五条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场所应做到清洁、整齐,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不得乱扔、乱倒垃圾,保持地面、天花板的清洁,不积尘、不积水;商品陈列有序,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摆放,不与有毒有害或者其他不洁物品混放。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第二条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

  第二条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

  第四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销货凭证。要按食药监部门要求,收集规范凭证作为食品进(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者和通知情况,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条对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

  第三条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第四条对于符合召回条件的不安全食品,依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停止经营,主动召回。

  第五条主动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六、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二条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第三条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第四条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

  第五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第一条严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认真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四条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

  八、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第一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条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五条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九、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条建立并落实设施、设备及加工用具、容器清洁消毒和维护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照要求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使场所及其内部设施随时保持清洁。

  第二条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三条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第四条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除虫灭害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避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第五条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第六条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臵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第七条应建立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第八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第二条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第三条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第四条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第六条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

  第八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一、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全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废弃物处臵管理规定。

  第二条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

  第三条处臵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臵台账,详细记录并注明处理方式。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臵管理,并对处臵行为负责。

  第五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一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臵。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食药监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第三条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条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第五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三、批发企业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第一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条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弄虚作假。

  第三条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四、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条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弄虚作假。

  第三条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四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五、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制度(保健食品)

  第一条保健食品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第二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三条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第四条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第五条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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