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样本
乙方:
乙方: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公路工程
工程内容: 公路工程,全长 公里,路基宽 米,
路面宽 米。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按工程施工图纸,路面宽度按水泥混凝土面层宽 米,厚 厘米。
2、施工工期: 个月。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程质量:按交通部现行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达合格以上工程。
4、合同价款:人民币 万元,(¥: 万元)
资金拔付: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按每公里 万元结算,实做实收,不含税。
第二条 工程图纸
公路施工图纸,由甲方负责提供,提供日期为本合同签订日期,施工图纸提供壹套。
第三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委派监理工程师(理事会)和甲方驻工地代表,理事会履行工程施工监理;工程量计量、签证等技术工作职权,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和职责。
第四条 乙方驻土地代表
公路项目经理部为乙方在施工现场设立的日常施工管理机构,其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五条 甲方工作
1、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应负责办理好土地征用、房屋折迁及其他地面附着物迁移的工作,无偿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甲方在15天内负责办理好施工所需电力、通讯等外接线路的联系、协调工作,以确保施工期间的需要。
3、处理当地群众因工程施工而引起的纠纷、争执、冲突,防止不良事故的发生。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而造成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工期顺延。
第六条 乙方工作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详细的施工方案),报经甲方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提供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告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工程、财产和人身伤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暂时停工
一旦驻工工程师发出指令,乙方应按照驻工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合同工期不予延长,一切费用业主不予补偿。
第八条 工期和延误
1、本合同工期为_____个月,乙方应根据交工验收的规定在合同工期内或批准后的延长工期内完成,从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2、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乙方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的工期。
a、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
b、不是由于乙方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上述情况发生后,乙方应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驻工代表在与乙方适当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
3、除2款规定给以延期外,其余原因工期不予延期。
4、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工程,造成无法按上级规定的时间验收和影响上级补助资金,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继续承担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监理的检查,并为此提供工作方便。按照检验人员提出要求进行的返工、修改,乙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第十条 工程质量
1、质量等级:达合格以上工程
2、评定标准:按照交通部现行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图纸及省、地交通主管部门、会昌县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的规定。
3、由于乙方原因达不到“合格工程”这个条件,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返工费用,工期不变。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具有复盖、掩盖的隐蔽部位工程,乙方在自检合格后及时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应准备好验收签证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下一步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返工,重新验收至合格。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造价即为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合理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不随材料价格的变化而调整。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
1、驻工代表报业主批准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驻工代表报业主批准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基础工程未能按图纸要求的尺寸、标高进行施工,经驻工代表、监理检测,驻工工程师报业主批准确定的工程量增减。
第一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
1、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可具体明确)
2、最终支付时间要具体明确。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
1、质保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从工程竣工后首次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留。
2、质保金的退回:工程验收质量合格,将质保金退还给乙方。
第一十五条 材料供应与材料试验
1、 材料供应:
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除水泥外,如无其它约定)原则上均由乙方自行负责采购、提货、验收、运输、保管和使用,但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都应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乙方对所有验收材料质量负全部责任。
2、材料试验检测
(1)、本合同工程须严格按试验规程和规范要求进行常规试验检测及有关专项检测和试验,试验检测统一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检测中心进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钢材、水泥、砂石等主要材料必须进行检测,提交检测合格证明,经驻工代表签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
1、本工程的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两次。
2、验收的法律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前款规定,向甲方提出书面初验收申请报告或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向甲方提供下列竣工资料:
(1)、工程竣工图表。
(2)、工程质量控制文件。
a、工程质量自检报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b、试验检测报告:主要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
c、施工原始资料: 强度检测试验资料、工序施工检测记录。
(3)、施工原始记录。
(4)、施工总结。
4、当工程初验不合格,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时,除没收质量保证金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视为违约,除相应顺延工期外,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2、因乙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甲方可单。方中止合同,于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2%。
第十八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照生产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乙方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甲方可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事故责任或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关于工程分包:本工程不得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关于保险:如有必要甲、乙双方各自为工程及施工人员保险、费用各自承担。
3、其他未尽事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补充协议均作为本合同内容一部分。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终止和份数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鉴章齐全,经审签监证后生效。
2、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工程款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即告终止。
3、合同正本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分别报送县交通局和乡镇政府备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监证单位(盖章)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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