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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报告_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表

2023-06-20 来源:骅佗教育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做好镇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镇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镇20xx年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3、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4、安全监管的监管执法工作能力。

  5、工作车辆及装备。

  二、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原则。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承担起责任和应尽义务;

  地方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通过不断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实现安全生产。

  二是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要针对全镇非煤企业实际安全情况,重点加强各类井工企业、尾矿库和危化企业的监管工作,努力解决非煤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是坚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要与监管工作能力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

  四是坚持计划监管。镇安监站在区安监局行政执法授权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安监局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安全监管执法。

  三、监管机构人员

  镇安监站站长,负责全镇各非煤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镇安全科负责人,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监管。

  镇安全科科员,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监管。

  四、镇企业数量及现状

  全镇重点非煤企业8户,其中井工企业5户、露天企业2户、加油站1户,综合监管企业13户。

  五、监管执法工作日及覆盖率

  镇安检站,现有工作人员3人。监管执法总工作日为国家法定日,工作日为250天。

  具体工作安排:

  1、整理内业,制作执法文书、送达执法文书(上级和企业)工作为72个工作日。

  2、陪同上级检查工作为36个工作日。

  3、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36个工作日。

  4、参加省、市、区会议、业务培训、政治学习、工作日数36个工作日。

  5、调查举报案件工作,工作日数36个工作日。

  6、联合执法工作,工作日数72个工作日。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日数36个工作日。

  8、全镇重点监管企业每户两月检查1次为120个工作日。一般监管企业每户每年4次,60个工作日。

  9、对全镇其它安委会成员单位及企业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率为30%),工作日数为60个工作日。

  10.带薪休假,占用工作日数为30工作日。

  11.站长总工作日为个84个工作日。

  以上总工作日为584个工作日,不是工作日由节假日补,符合工作日要求。全镇重点非煤企业安全监管覆盖率达100%。

  六、监管执法内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监督检查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七、其它

  1、坚决按照监管计划进行监管。

  2、严格执行监管计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

  3、以上工作计划要求的监管次数包含复查工作次数。

  4、如年内企业数量增加,人员变动,视情况局部调整,该监管计划调整后到安监局务案,不再报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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