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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行为撤销的相关规定

2024-07-22 来源:华拓网

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有权撤销赠与,受赠人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违反赠与合同时,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赠与合同经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权。赠与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分析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拓展延伸

赠与行为撤销的法律制度及适用条件

赠与行为撤销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对赠与行为产生后悔或认为受赠人存在不当行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赠与行为撤销的适用条件包括:1.赠与人被受赠人虐待、遗弃或严重侮辱;2.赠与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基本生活;3.受赠人有严重不孝行为;4.受赠人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赠与行为撤销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具体操作中,赠与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便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而第六百六十三条则明确了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未履行扶养义务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行为撤销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赠与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便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