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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策划方案

2024-06-26 来源:华拓网

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策划方案

(二)基本原则

――在确保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农民用水权益,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工程管理者的积极性;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探索新的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结合,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三,明晰工程所有权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

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产权归个人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户自有工程未用完的水,依据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允许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

实行多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制.在各级政府宣传,引导和扶持下,用水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对于联户或自然村兴建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成立用水合作小组,协商解决出工,出资及水费计收等事务;对于跨村或跨乡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三)村镇集中供水工程

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组建,成员由水利部门和受益乡,村代表组成.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

(四)经营性小型农村供水工程

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经营性工程,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单个人投资的工程,由工程投资者作为责任主体.多方投资入股的工程,实行法人实体内劳动者合作经营,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国家对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可由乡镇委托水管站等基层农村服务组织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新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本地水利发展规划,坚持以农民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明晰工程建设和管理主体.

四,转换运行机制

(一)用水合作组织

用水合作组织可以自己经营管理工程,也可以聘用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能人"经营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对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并受其监督.

(二)承包

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承包者按合同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者可以是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和组织.

(三)租赁

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必须经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股份合作

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可以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

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

(五)拍卖

将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竞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最终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可以只出售使用权,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涉及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__)型及以上的水库,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可按受益范围成立多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小型塘坝,抽水排涝泵站及小型渠道等工程设施,允许实行承包,租赁,拍卖或股份合作等经营管理方式.

五,规范改革运作程序

各地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水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对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卡等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

无论是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管理方式,还是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方式,都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所有者,并专项用于发展当地的农村水利事业.回收资金的使用审批,按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改制后的工程供水水价及排水收费标准须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

工程承包,租赁等合同年限,可结合各类工程实际,分别予以确定,不搞一刀切.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蓄水,引水工程,必须确保工程的防洪安全.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收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

小农水改革不仅关系到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也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来抓.要加强政府的引导,扶持,服务和监督职能,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发展;要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妥善解决改革中的各种问题;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引导农民组建各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充分调动农民兴办农村水利的积极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要密切配合计划,财政,物价,国土,农业等部门共同推进小农水改革,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小农水改革的配套措施,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要加强对农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防止掠夺式开发水资源和经营者垄断水资源;防止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平衡;严禁政府补助经费,农民投资和收取的水费被截留挪用;严禁无偿平调农民投工等行为的发生.要统一认识,积极引导,明确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责,组建程序,管理制度,帮助用水合作组织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要制订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既要保证农村水利可持续发展,又要使经营者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同时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动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

第四篇:襄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襄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

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襄办发[2014]25号)的要求,为有效地解决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体缺位、权责模糊、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保障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建立适应新形势下农业和农村发展新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为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奠定坚实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做好试点工作。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选好试点,以点带面。

(一)认真学习襄办发[2014]25号文件,准确领会文件精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组织水利、财政、发改、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认真学习襄办发[2014]25号文件,全面准确领会文件精神,熟悉改革内容和改革的相关政策。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加强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里成立了由市委分管领

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推动改革工作,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三)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具体调查摸底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水利部门牵头拟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选好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地选好试点,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三大问题。

根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不同类型,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护机制,解决“谁来管”的问题,确立管护责任主体。可从受益户中推选一人专职管理,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管理责任人。

工程管护责任主体确立后,要引导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订立的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配水、放水等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渠道清淤、

维修、养护等日常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原有功能。通过合同(协议)的订立这一方式,明确具体管理内容,解决“管什么”的问题。

解决“怎么管”的问题,就是解决管护经费筹措的问题。管护经费筹措有以下渠道:一是按灌溉用水量加收一定的群管费。根据《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政府259号令)群管费是末端渠系的管理费用,包括管水员的工资和末级渠系维护费,最高不超过0.015元/立方米。其中40%用于末级渠系的维护,60%用于管水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由用水者协会或灌溉经营者支配。二是各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三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群众自愿投工投劳。四是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五是接收种粮大户、在外务工成功人士的捐赠等经费。

各县(市、区)要结合各地小农水项目建设,选择1-2个基础条件较好,群众积极性高的乡镇进行改革试点。并在试点召开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现场会,进行观摩学习,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二、在办好试点的基础上,实施全面推进。

各县(市、区)要通过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方法,规范运作,实施全面推进。

(一)阳光协议,规范操作。

改革方案必须事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地点要选在受益区所在村民小组醒目的位置,公示时间不低于3天,并要公示市、县、镇监督电话。公示内容应规范、完整,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所在位置,涉及村组、人口,灌溉面积,设备设施数量、品质情况等。2、拟采取何种方式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3、本次改革的工程的拟定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4、管护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5、征求受益户群众意见情况。6、参加竞拍的人员情况。7、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时间、地点及回收资金金额等。

改革方案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由县(市、区)水利部门监督公正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跨乡镇工程由县(市、区)水利部门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1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

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市、区)水利部门备案。

(二)专款专用,切实管好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收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回收资金纳入乡镇财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水利等部门共同制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从受益户中推选一人专职管理,可不回收资金,只交押金,到期后工程基本完好后退还,损毁未修复的从中扣除,所扣款项也必须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三)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水利局的统一要求监制,县(市、区)水利部门代表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

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统一使用32开双面彩印,正面为封面,标明“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背面为工程简明示意图;内芯2页,1页载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基本

情况,2页载明管护责任人权利与义务。

三、强化措施,确保如期通过验收。

(一)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评比体系,奖优罚劣,推进改革稳步实施。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对改革工作做得较好的地区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对推进不力的地区要减少项目资金安排,并通报批评。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粉刷宣传标语、印制宣传小册子、办村头黑板报、电视专题片、报纸专栏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三)总结典型,推广经验。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大力进行宣传推广。同时,全面了解、掌握各乡镇推进工程管护体制改革的整体工作动态,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第五篇: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效益,加强农业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就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小农水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推进小农水改革的意义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主要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水利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政府组织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共建成各类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约2014万处。这些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在抗御水旱灾害、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存在的所有者主体缺位、部分工程管护责任不明、工程老化失修、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日趋突出,直接影响到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如不尽快加以解决,不但难以调动农民兴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积极性,而且已有的工程设施也无法巩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受到严重影响。

近年来,各地在小农水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加强了工程管理,充分发挥了工程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较好地调动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深受农民欢迎。但是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基础工作不扎实、具体运作不规范、配套改革力度不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扎实工作,进一步推进改革。

二、明确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通过改革,力争在3至5年内,全面完成现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

――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非自用工程供水价格。

(二)基本原则

――在确保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农民用水权益,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工程管理者的积极性;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探索新的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结合,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五、规范改革运作程序

各地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水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对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卡等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

无论是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管理方式,还是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方式,都

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所有者,并专项用于发展当地的农村水利事业。回收资金的使用审批,按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改制后的工程供水水价及排水收费标准须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

工程承包、租赁等合同年限,可结合各类工程实际,分别予以确定,不搞一刀切。

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蓄水、引水工程,必须确保工程的防洪安全。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收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

小农水改革不仅关系到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也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来抓。要加强政府的引导、扶持、服务和监督职能,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发展;要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妥善解决改革中的各种问题;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引导农民组建各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充分调动农民兴办农村水利的积极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要密切配合计划、财政、物价、国土、农业等部门共同推进小农水改革,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小农水改革的配套措施,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要加强对农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防止掠夺式开发水资源和经营者垄断水资源;防止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平衡;严禁政府补助经费、农民投资和收取的水费被截留挪用;严禁无偿平调农民投工等行为的发生。要统一认识,积极引导,明确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责、组建程序、管理制

度,帮助用水合作组织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要制订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既要保证农村水利可持续发展,又要使经营者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同时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动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