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协议 篇18
1、协议当事人双方
1.1甲方:地址:电话: 邮政编码:
1.2乙方:物业所有权人,即业主。
1.2.1乙方(业主)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1.2.2乙方(业主)委托代理人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2、本协议依据法律和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4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2.5《中国物业管理条例》
2.6《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7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御江华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3、本协议一致性确认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已理解一致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4、本协议所指物业概况
4.1小区物业概况
本协议所指物业类型为:住宅 地址位于:横县横州镇西津路西一巷15号
物业名称:御江华庭小区
4.2小区主要设施设备
小区主要设施设备见乙方与开发商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3乙方拥有的房屋单位情况
乙方所拥有的房屋单位为广西横县横州镇西津路西一巷15号御江华庭小
区 栋 单元 号房,建筑面积为 ㎡。
该房用途 ,如本物业改变使用功能的,本人(业主签名) 承诺向甲方申报备案。
5、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全面负责住宅小区的经营管理及房屋、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养 护。同时依据《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处理毗邻部分发生的问题,业主有义务协助甲方维修,不得阻挠。所发生费用由毗邻层上下或左右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平均分摊,若一方拖延或拒绝,造成损失由该方负责。向业主(住户)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提供有偿服务。
5.1.2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道路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5.1.3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物业的《御江华庭物业管理制度》、《御江华庭业主管理规约》、《御江华庭业主手册》并书面告知乙方;
5.1.4建立健全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5.1.5制止违反本《御江华庭物业管理制度》、《御江华庭业主管理规约》、《御江华庭业主手册》的行为;
5.1.6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1.7负责该小区水电费及公摊费用的收缴工作,应按时向水电部门交纳相应费用,确保小区供水供电正常,公共水电费按当月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使用户数进行分摊。
5.1.8负责按规定每月5日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收缴物业综合服务费,水电公共分摊费、房屋公共维修资金代收。对逾期不缴纳者,按规定每日加收3‰滞纳金,对拒交或无理取闹者,经有关部门同意可采取相应的违约措施(如停水,停电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缴)。
5.1.9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制度;
5.1.10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5.2.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5.2.3遵守本物业的《御江华庭物业管理制度》、《御江华庭业主管理规约》、《御江华庭业主手册》的相关定;
5.2.4依据本协议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各项代收费用;
5.2.5装饰装修房屋时,应遵守御江华庭《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相关规定;
5.2.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时限内恢复原状,若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5.2.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5.2.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御江华庭业主管理规约》、《御江华庭业主手册》等造成损失的,业主附有连带责任;
5.2.9出租房屋应当将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在甲方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相关租赁手续由业主办理;
5.2.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6、本协议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6.1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6.1.1本物业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6.1.2本物业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共用上下
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1.3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管理:
6.1.3.1公共环境包括公共走道、楼梯、屋面、道路、园林绿化、垃圾桶等;
6.1.3.2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
6.1.4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
6.1.4.1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6.1.4.2有专职的秩序维护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
6.1.4.3安全维护人员熟悉小区的环境,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语言规范,认真负责;
6.1.5本物业区域内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6.1.5.1制定交通车辆进出管理制度,使车辆有序停放,户外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职责明确,车辆出入有登记;
6.1.5.2实行车位有偿使用和保管区分制度;
6.1.6本物业区域内房屋装修管理按《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规定进行管理。
6.1.7社区文化经营活动:包括节假日组织辖区内业主、用户开展各种文化娱乐商业促销等活动。
6.2 物业管理房屋质量
6.2.1房屋外观保持原外立面效果,整洁美观,无妨碍市容和观瞻。
6.2.2设备运行
水电、安防系统、消防设备,设备安全,运行良好,能及时告之相关部门并协助排除故障。
6.2.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6.2.3.1确保房屋主体结构不受人为损坏;
6.2.3.2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养护管理制度;
6.2.3.3保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
6.2.3.4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30分钟解决,急修15分钟到现场,并根据维修复杂情况尽快解决。
6.2.4环境卫生
环卫设施设备完好,整体环境及环卫设施适时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四害”。
6.2.5绿化管理
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践踏折损现象,无大面积黄土裸露。
6.2.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6.2.6.1车辆停放有序,交通秩序良好,各项记录齐全;
6.2.6.2停车场整洁,线标清晰;
6.2.7安全维护
无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责任造成的重大刑事及治安案件。
6.2.8消防管理
6.2.8.1灭火设施、器材配备齐全,完好率达98%;
6.2.8.2预防小区内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事故。
7、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1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及其他收费标准(按政府最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1) 为实现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标准,甲方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建筑面积(含共用分摊面积)进行收取,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住宅:多层 0.45 元/㎡/月;高层0.70元/㎡/月(包含电梯的日常维护费、维保费、年检费,不含电梯电费);商铺 1.00 元/㎡/月;改变住宅使用功能为办公物业的,按办公用房收费标准收取(多层0.60元/㎡/月、高层1.00元/㎡/月);公共维修资金:住宅物业 0.10元/㎡/月;商业物业 0.10元/㎡/月;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南宁市横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收取。。
(2) 车辆停放场地占用费:
收费标准最终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为准
(3)办理入伙时,乙方应交纳公共水电周转金100元/户,周转金主要用于公共用水、电费(包括公用水电管线损耗)的周转。
7.2物业服务费构成
物业服务费由以下部分构成(以下涉及的费用构成部分均为管理御江华庭物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物业管理企业法定税费;
11、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12、其他属于物业管理支出范围的费用。
以上费用构成项目中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该项费用在物业维修资金中支出。
7.3物业服务费收取依据
本协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御江华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之规定。
7.4物业服务费收取起始日期
乙方的物业服务费应以开发商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起开始计收。
7.5物业服务费、代收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收取方式
7.5.1交房时乙方应向甲方预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水电费及公摊预收金等应收费用,一年后由物业公司定期于每月5日前收取当月物业管理费。乙方以现金或转帐的形式到物业服务中心缴纳应交的费用。(甲、乙双方可协商以月、季、半年或一年为期限收取物业服务费)
7.5.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费用缴交失败或延迟,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6空置房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收费办法》(20__)122号文件的规定,按销售面积足额收取物业服务费。
7.7乙方出租房屋的,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有连带交纳责任。
7.8乙方转让物业时,须结清转让前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7.9在管理过程中公用水电费分摊原则为: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按户从业主入伙之日起据实分摊。
特别说明
1.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与发展商及施工单位联系,促使问题尽快解决。
2.在质量保修期内,如乙方房屋出现非甲方责任的质量问题,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否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户外停车位
8.1户外停车位为小区附属设施;主要为小区业主及访客提供停车服务,实行有偿使用。
8.2户外停车位所发生的保安、清洁、系统维护等费用,从车位停放费中支出,甲方对每个车位收取一定的车位停放费,车位停放费用以维持停车位的正常运行。
9、维修资金
9.1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9.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甲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并进行管理。
9.3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理》的规定,按乙方占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9.4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结余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10、其他有偿服务及代收代缴服务费用
10.1甲方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提供有偿服务,服务费用按《御江华庭小区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10.2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时,应按《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业主手册》的相关管理规定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10.3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宽带网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按政府和相关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10.4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11、文函的有效送达
本小区正式入伙后,物业管理相关的通知、通告、函件等文函,张贴在小区公告栏,若乙方要求送到乙方指定的小区以外的其他地方,乙方须填写相应的委托书,并支付邮递费、服务费。
12、法律责任
12.1甲方违约
12.1.1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管理物业或管理不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
12.1.2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多收费用及利息。
12.1.3甲方对其选定的委托专营负责,因委托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12.2乙方违约
12.2.1乙方须按本协议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如果延期缴纳,则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水电费拖欠滞纳金按南宁市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连续三个月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公共水电费及自用部分水电费的,甲方可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服务,并保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限期缴纳的权利。
12.2.2乙方对房屋质量等不属于甲方责任的事项有意见或对甲方服务质量及其他工作有意见的,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正常渠道寻求解决,在协议未解除之前,不能拒交物业服务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2.3乙方违反装修规定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恢复或整改,使其符合规定要求;对已造成物业或其他业主损害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12.2.4乙方应确保其预留给甲方的联系方式有效。如乙方通讯、联系地址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到甲方。因通信联络方式失效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12.2.5乙方如违反小区管理制度,将承担相应责任。
12.2.6如因乙方的过失(如水浸、火灾、高空坠物伤人等)造成对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损害,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13、其他事项
13.1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免于承担责任。
13..2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漏水、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3.3乙方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自行购买。
13.4本协议未规定的事宜,按本协议指明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本协议指明法律、法规和文件未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13.5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物业所在地法院起诉。
13.6本协议一式两份,共8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对双方具有相同约束力。
13.7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止。
14 、另行约定事项: 。
甲方:南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御江华庭物业服务中心
签署: 签署: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