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哪些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申请劳动仲裁时,有效的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身份证明、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和其他证言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申请劳动仲裁更有效的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中如何评估证据的证明力?
在劳动仲裁中,评估证据的证明力是非常重要的。为了确定证据的证明力,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关键的是证据的可信度。这包括证据的来源,是否来自可靠的第三方,以及是否经过适当的认证或鉴定。其次,证据的完整性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证据是否能够提供全面的信息,是否存在遗漏或矛盾之处。此外,证据的相关性也需要被评估。证据是否直接与争议事项相关,是否能够提供对争议的有力支持或反驳。最后,证据的时效性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证据是否及时收集,是否能够反映争议发生时的真实情况。综上所述,评估证据的证明力需要综合考虑可信度、完整性、相关性和时效性等因素。只有在充分评估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准确的评判和决策。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充分提供有效的证据。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以下证据可以起到更有效的证明作用: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身份证明文件、招聘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评估证据证明力时,需要考虑证据的可信度、完整性、相关性和时效性等因素。只有在充分评估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准确的评判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