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入职的方法
员工通过欺诈行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并非都属于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可解除且无需经济补偿,还可追偿经济损失。然而,企业要注意,仅凭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并不一定构成欺诈,因为有些情况下员工可能受到企业的保证要求。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有过错的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员工通过欺诈行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1、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平等自愿,达成合意。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任何一方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对于无效合同,企业可以解除。
2、现实当中,很多人为了进入一个好的企业,谋得一份薪水较高的工作,当自身条件达不到企业的录用条件时,就可能会采用伪造学历证书、虚列工作经验等方式使自己符合企业要求。员工入职后,企业可能会通过各种渠道得知员工提供的某些信息是虚假的,此时就可以以员工存在作假和欺诈行为为由,提请仲裁庭或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这种主张通常都会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
二、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并非都属于欺诈行为
有些企业在处理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时,认为员工的任何欺骗行为都属于欺诈,这是错误的。比如,有些企业为防止员工作假,会让员工在求职登记表或入职登记表的最下方写上“本人承诺上述所有信息完全真实有效,如果有任何虚假信息,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任何补偿”之类的保证,并且签字确认。之后,企业一旦发现有虚假信息,就据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相关法律条文
这种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济补偿,还可对其追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员工通过欺诈行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任何一方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企业可以解除。然而,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并非都属于欺诈行为,企业需注意区分。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可直接解除,无需经济补偿,并可追偿经济损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若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三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