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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提议村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

2024-03-04 来源:骅佗教育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的适度规模有利于促进农村民主制度建设和村民自治,过大或过小都会削弱村民自治。村委会的设立应便于村民自治,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要尊重村民意愿,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分析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直接涉及到村民自治。适度的村民委员会规模,将会促进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把直接民主扩大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果村民委员会设置规模过大,村民之间难以相互了解,召集会议比较困难,不利于村民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村民自治就会受到影响。

相反,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规模过小,聚集不起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起来,同样也会削弱村民自治。因此,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必须适宜,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衡量标准就是看是否便于村民自治。便于群众自治是决定村民委员会设置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试行法强调村委会设在自然村,目的是便于实行自治。因为自然村是历史上形成的农村基本社会单位,村民彼此熟悉,相互了解,有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比较有利于村民开展自治。

村委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直接涉及到村民自治,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能由村委会几个人说了算,也不能只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按照规定,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是:

第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先让村民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进行研究后,再正式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要尊重村民的意愿,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多数村民的意见办。因为村委会怎么设置更有利于村民自治,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村民心里最清楚,最有发言权。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仅可以使村委会的设置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实际,而且可以激发村民参加自治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

第三,为了统筹全局,做好协调工作,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结语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应当遵循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则,并经过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的规模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以便于村民之间相互了解和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的设立必须便于群众自治,而自然村是最适宜的设立地点,因为自然村是农村基本社会单位,有利于村民开展自治。最终,村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需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以统筹全局、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