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算不算贫困户
低保户不是贫困户。低保户和贫困户的区别如下:
1、贫困户是一个泛称,主要指生活比较困难,低于国家或者地方相应标准收入的人群或者家庭;
2、低保户是贫困户,但是贫困户不一定是低保户。低保户主要是指那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农村低保户不一定是贫困户。农村贫困户和低保户的区别主要从二者的定义、入选条件、优惠政策、划分标准以及帮扶措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定义不同:低保户是指收入水平低于全市月均的水平,然后有国家补贴的家庭;贫困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人均纯收入的家庭。
2、入选条件不同:低保户表现为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或者期满后仍然未就业的且家庭收入低于全市水平的;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最低工资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收入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其他家庭收入水平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必须是当地户口;贫困户表现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家人患有重大疾病花费巨额并可以提供病例单的;家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部分五保户,贫困户家庭;其它条件导致家庭收入过低的。
3、享受优惠政策不同:低保户的每个地方经济水平不同,所以给于的补助的金额也不相同;贫困户的达到“吃不愁,穿不愁”两不愁;达到“住房、医疗、教育”这三保障;结合实际给予贫困户直接和合作的帮扶模式,使贫困户有长久稳定的收入,防止其返贫。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第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目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采取由财政和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分担办法的城市,要逐步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的方式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