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他人)罪认定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一)本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他人)行为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他人)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他人)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二)利用妇女(他人)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他人)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他人)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他人)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他人)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他人)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他人)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他人)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他人)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他人)罪。
(三)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他人)罪
我们认为,证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他人)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他人)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他人)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他人)罪。
(四)侮辱妇女(他人)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他人)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他人)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他人)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他人)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他人)罪对妇女(他人)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他人)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