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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退出税收问题怎么解决

2024-03-28 来源:华拓网

一、私募基金退出方式

私募资金一般有三种退出方式:目标公司上市、股权转让、减资或清算。

1、目标公司上市

目标公司上市,即所谓的首次股票公开发行。目标公司上市后,私募基金可以卖出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成功退出。

无论对于私募基金而言,还是对于目标公司而言,目标公司上市都是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最好途径,是私募基金最理想的退出方式。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目标公司一旦上市,其退出时机的选择就很自由,而且,一般情况下,目标公司上市后,其退出获得的溢价会很高。因此,私募基金在选择目标公司时,就会考查目标公司在近期的业绩能否达到上市要求,其股权结构适合在哪个市场上市。另外,他们在包装目标公司方面的经验以及他们在证券市场方面的资源网络也有利于目标公司未来的顺利上市。

对于目标公司而言,在引入私募基金的时候,一般也会管理层持股作出安排。目标公司上市后,一旦限售期结束,大部分的管理层便可以实现其利益,者对于管理层而言,无疑是最好的激励;此外,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回购股份并奖励给职工,这就为目标公司上市后采用期权等一系列激励员工的方式,保持企业在人力资源上竞争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因此,这些措施有助于激发管理层和关键员工的积极性,推动目标公司达到上市要求。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即私募基金通过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从而实现退出。虽然目标公司上市是私募基金最好的退出方式。但是,上市并不是每个目标公司都能做到的。股权转让的退出方式也是不错的选择,特别是在股市行情不好时。股权转让退出方式也有它的优点;私募基金可以任意时候将其持有的股权变现,而且与目标公司上市相比,这种退出方式操作程序比较简单,成本也低很多,并且适合各种规模的目标公司。

具体而言,私募基金转让其股权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内部公司内部转让,另一种是向目标公司外部转让。

内部转让包括目标公司原有股东转让、向目标公司管理层转让以及向目标公司员工转让。一般而言,在私募股权融资协议中约定回购条款,既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上市,目标公司就必须以适当的方式以约定价格(或者约定计价方式)回购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这里说的适当的方式就包括约定的主体(原股东、管理层或员工)进行回购。

外部转让是指私募基金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包括其他私募基金、战略投资者等)转让。这种转让必须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些私募基金会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目标公司原有股东必须同意私募基金转让其股权,甚至要求目标公司原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3、减资或清算

减资或清算,即通过减少目标注册资本或者清算、解散目标公司,从而实现私募基金的退出。

减资或者清算都是私募基金和目标公司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如果目标公司因为某种原因经营不成功,在不能上司,也无人愿意受让私募基金所持有额股权的情况下,就只能走这一步。

减资尚能维持公司的存在,而清算则需解散公司,是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采用的退出办法。

二、私募基金退出税收问题

(一)公司型

基金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需并入基金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型

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合伙比例划分,其中,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应并入其当年度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契约型

对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由投资人就最终取得的投资收益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