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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书(4)

2024-06-26 来源:骅佗教育

外贸合同书(4)


第六条 支付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总金额在合同第二条中载明,其有效期至少80天。


信用证由卖方选择的、法律上承认的________银行开立并确认。以信用证付款凭卖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进行:


________发票一式三份;


________全套买方名义下的运输单;


________包装单一式三份;


________本合同副本;


________在买方国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买方国境外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的交接


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


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议。


余下部分买方可以拒收和退还,买方应单独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对此承担责任,便于卖方、供货人和检查人员进行可能的检查。如果确定拒收成立,对商品的责任自动转移给卖方,由卖方自行决定商品的处理,商品的保管费由供货人支付。


第八条保险


根据上文第二条由________对商品在运抵________港之前进行保险。


第九条 品质保证


商品品质应符合清单No1.买方没有义务接收不符合清单No1的商品。


买方可以不加解释和不出示证据退还未被接收的商品(见下文第十条)。


根据下文第十条,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理由充分的索赔时起30天内如数更换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证完全按照本合同规定运送货物。


第十条 索赔


商品运到时,买方有权就商品的数量向卖方提出索赔(见第七条),反之,买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检查员确定的数量的商品。买方可以就商品品质不合格向卖方提出索赔。所有运抵的商品如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认为买方已经接收。


有充分理由退还的拒收商品都被认为卖方供货不足,同时免除对买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赔偿提出任何异议。检查员最终确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数量。


在商品原封不动或无损坏退还卖方的情况下,未超出检查员确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无需经商品不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必需的手续,应由卖方无条件承认。


买方索赔函用挂号信寄给卖方。


就某一批商品提出索赔,不能成为双方拒收和拒付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供应商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