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物业管理制度 篇2
一、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根据《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在内容上应强调以下几项内容,尽量附简图说明:
a.拆墙、移墙和重新分隔墙体;
b.改、封管道;
c.重新敷设线路;
d.改移卫生间、厨房内设施;
e.阳台封闭;
f.防盗网、窗花的式样和颜色;
g.空调架的规格、材料、安装位置和空调水的排放等;
h.入户门装饰;
3、管理服务中心应将《住户装修指南》给住户每户一份,并按《住户二次装修管理流程》为住户办理装修手续。
二、商业网点(裙房)装修管理规定:
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装修,装修图必须经市消防公安局的批准后,送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设计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室内平面布置设计图
立面布置图
商铺之招牌设计图
天花吊顶安装设计图
空调安装设计图
消防设施安装设计图
电器线路设计图及用电量
管道安装设计图
2、招牌设计方案:安装位置、霓红灯等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安装方式无安全隐患;
3、饮食类行业:油烟之排放、车辆停放、音乐噪音和垃圾排污等应有明确规定;
4、安装中央空调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5、装修范围必须在商场店铺内进行;
6、按消防公安局的规定配备灭火器;
7、增加电力负荷,由装修者向市供电局申请;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住户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应安排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进行,节假日应安排在上午10:00-下午14:00-20:00进行。未经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未经批准施工人员不得留宿;
(2)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好及时清运或堆放在指定地点,由管理处统一清运,其中废弃材料应用绳全部扎成捆。
a.不得封堵消防通道;
b.大厦装修户搬运材料或装修垃圾以不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作业为前提;
2、商业网点施工管理:
(1)装修户必须委派一名负责人,负责监督施工及管理工人,并与管理处合作,确保地盘管理适当及装修工人行为良好。
(2)装配工程不得在公用地区进行,不得阻塞行人通道。
(3)装修户必须确保装修期间地盘清洁。
(4)未经管理处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或留宿。
3、施工噪音管理:
(1)噪音施工时间:每日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六时;
(2)噪音施工内容:
a.凿墙
b.钻墙
c.钻切金属
d.锤打白铁
e.用电锯改料
f.其他施工噪音
四、装修巡查
1、事务员对分管责任范围内的装修户每日进行一至二次巡查。
2、巡查内容:
(1)核实申报范围,对超出申报范围的,及时要求补办手续。
(2)督促装修人员按章操作,不损坏住户利益,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
(3)发现违章装修,立即制止填写《装修巡查记录表》必要时按《违章处理规范》执行,并按'违章处理程序'执行。
3、巡查规定:
(1)对巡查中发现的无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时,应详细记录在《装修巡查记录(二)》中,并及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汇报,征求管理意见。
(2)住户超出申报范围,事务员应督促住户办理申请手续。
(3)当超出申请范围不属违章的,住户要增报装修项目,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以确保验收时申请范围与事实相符,若住户因故不能前来时,可委托装修负责人代办申请手续。
(4)发现违章装修,按《违章处理规程》执行。
五、装修验收
1、装修验收分类:
(1)初验:当装修户所有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后,在未搬入居住或使用之前进行。
(2)复验:初验满三个月后进行。
(3)特殊情况:若装修量小,项目简单,并且不进行厨房、卫生间改造的,如只申请'室内粉刷一次'、'安装、粉刷防盗网'和'安装空调架'等,由管理服务中心认可的初验和复验可一次进行。
2、装修验收规定:
(1)为避免管理人员与住户之间发生贿赂或其他舞弊行为,管理服务中心应合理安排装修验收人员:
a.装修初验可由责任区事务员负责。
b.复验不能由责任区事务员负责,应采取对调责任区事务员负责验收。
c.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抽查20%(按装修户数计算)。
(2)对住户从事装修时有违章装修行为,没得到整改或纠正前,不能进行验收。
(3)住户申请初验时,事务员向装修单位或住户收回'出入证'和'装修许可证'存档;对遗失的证件,通知保安队长,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查收。
(4)初验后,需维修保养,装修人员需经住户同意,方可出入小区(大厦),对大厦装修人员要登记身份证后领取'装修出入证'方可出入(当天有效)。
(5)复验合格后,事务员负责收回'装修许可证',对声明遗失证件的,在验收表中注明,同时注销该户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