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全条例》有关第58款第7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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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3:39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
  (三)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的;
  (四)不服从交通*指挥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六)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58条第7项——回答者注)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九)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二)违反牵引挂车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三)在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的;
  (十四)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
  (十五)行经铁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六)运载超限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十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九)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一)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二)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四)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二十五)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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