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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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1:22
《义务教育法依》以其主体的广泛性、调整范围的复杂性、以及违反教育法所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性,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的复杂性。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这些公民、法人、组织都是教育法调整的对象,都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多方面的义务,从而使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复杂性。
(二)调整范围的广泛性。(1)从教育对象上看,我国*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已经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接受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对象,都享有着教育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教育的义务。(2)从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上看,伴随着办学*、管理*、投入*、招生就业制度、学校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社会关系有着深刻的利益背景和复杂的利益体系,充满着利益矛盾与冲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各种利益关系只能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调整。这是教育法调整范围的重要方面。
(三)法律后果的特殊性。(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可以说,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保护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致的儿童、少年。(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教育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发展权、带薪休假权、进修培训权等。(3)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教育是国家的公共事业,学校是培养人的主要场所,教育法对之给予特殊的保护。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