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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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1 20:47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用个人医疗帐户支付)待遇、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
1.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超住院起付额标准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在中山市内一、二级定点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2.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3.转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
4.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含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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