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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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9 19:58

法律分析: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部...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符合原有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

六、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享受相关优惠。

七、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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