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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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5 03:54

第一条 为了引导、扶植、鼓励我省民办科技事业发展,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科技转化,促进经济跃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是在科技和经济*改革中产生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科技事业中一支有生力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民办科技机构是指: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研制、生产及销售为主要业务,实行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个体(个人合伙)、私营等所有制形式的科技经营实体。
  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兴办的集体性质科技机构,凡与原单位明确划清产权关系,实行自主经营、核算、自负盈亏的,也按民办科技机构对待。第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兴办各种形式的民办科技机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专职领办民办科技机构。
  企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可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兼职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等业务。第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不挂靠主管单位。凡成立无主管单位的民办科技机构,经各级科委批准后到同级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个人集资兴办的民办科技机构,凡是按照集体所有制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财产和积累归集体所有,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务制度,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核定为集体性质。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实行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有规定的外,不受专业*。根据市场变化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可以直接向原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超过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也可以作一次性特批。第五条 申办民办科技机构时,凡具有已授权的专利技术和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可视为技术投入,在登记时适当降低注册资金要求;其它资金暂时达不到规定数额的,可由具备担保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担保,准予登记。
  上述资金缺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50%。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辞职到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人员,其辞职前和被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并征得同级*人事部门同意,列入分配计划,并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工作人员身份。
  对民办科技机构聘用、具有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身份的人员,其行政关系、人事档案,按照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技术工人的聘用及相应的劳资关系、人事档案等方面的管理,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集体所有制民办科技机构职工工资总额,应与本单位科技生产经营的效益挂钩。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机构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机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并完成国家税收和按规定提留发展基金的前提下,职工个人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集体所有制民办科技机构在提取的工资总额中,可以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自主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
  集体所有制民办科技机构允许进入成本的工资,可以高于现行的允许集体企业进入成本的工资数额的一倍到一倍半。
  民办科技机构职工工资收入由劳动部门管理。第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和评定在本机构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已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聘在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其职务和待遇由聘用单位自行决定。第九条 鼓励民办科技机构实行各种形式的股份制。科技人员可以用科技成果、专利等进行技术入股。
  实行股份制的民办科技机构,按无主管单位的民办科技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第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民办科技事业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对民办科技机构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审批;
  (2)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申报、奖励及推广工作;
  (3)负责民办科技机构各类科技计划的立项工作;
  (4)负责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5)协助办理民办科技机构人员出国、技术出口等申报审核手续;
  (6)负责民办科技机构及其科技人员的表彰、奖励;
  (7)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统计;
  (8)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科技机构进行指导、协调、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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