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是否有权做出业主拖欠原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由新物业公司继续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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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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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18:45
补充回答:
1、现物业公司和原物业公司签定债权转移合同后,应当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在得到通知后,再向原物业公司交款的,视为业主自己行为,不免除向现物业公司缴费的义务;
如果业主没有得到债权转移的通知:业主向原物业公司交费的行为有效,得免除债务。至于现物业公司的损失,应由现物业公司根据与原物业公司的债权转移合同向原物业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3、“现物业公司已起诉不交费的业主,应该以什么作为自己的依据呢?”:业主的依据吗?先要求现物业公司举证证明已经通知业主、然后反驳。
还是您是现物业公司、找现物业公司的依据?那么现物业公司可以举证证明已经通知业主即可。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债务转让的规定。
1、“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做出“业主拖欠原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由新物业公司继续追讨”的决定?”:无权,因为业主委员会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无权插手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事,除非有债务人(业主)、债权人(原物业公司)双方的五一致同意。
业主委员全只有权决定事关全体业主重大利益的事。
2、但是,原物业公司和现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议有效,属于债权转让,对于转移债权的,不必征得债务人(业主)的同意,只须在原物业公司和现物业公司达到转让债权转让协议后,通知债务人(业主)即可。
相关规定:
(1)《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此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