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参加诈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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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6:46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秦跃玲、廖榕、崔晓琴伙同张凯闵、林金德等人于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间,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参加诈骗犯罪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进行语音群呼,冒充快递公司客服人员、*及*工作人员等身份,虚构被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事实,以需要接受审查、资产保全等为名对中国*居民实施诈骗。

其中:秦跃玲自2015年8月起参加诈骗犯罪组织,先后两次在印度尼西亚实施诈骗,参与诈骗期间该组织的犯罪数额为1740余万元。

廖榕、崔晓琴自2015年11月起在印度尼西亚参加诈骗犯罪组织实施诈骗,参与诈骗期间该组织的犯罪数额为1009万余元。

廖榕于2019年12月8日自动投案,秦跃玲、崔晓琴于2019年12月10日自动投案。

秦跃玲、廖榕、崔晓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周鑫律师解答:

秦跃玲、廖榕、崔晓琴伙同他人,出境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虚构被害人个人信息泄露、涉嫌违法犯罪、需配合清查资金等事实,诱使被害人按照被告人的要求进行转账或汇款,诈骗被害人钱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秦跃玲、廖榕、崔晓琴伙同他人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且具有诈骗老年人情节,酌情应予从重处罚。

秦跃玲、廖榕、崔晓琴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廖榕、崔晓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秦跃玲、廖榕、崔晓琴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三人的家属积极代为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秦跃玲、廖榕、崔晓琴减轻处罚。

周鑫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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