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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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9:07

在税法中,营业外支出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赞助支出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无论是对企业的还是个人的捐赠。罚款和滞纳金由于是因违法行为产生的,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然而,纳税人遇到的某些特定费用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例如,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和诉讼费,这些可以视为合理支出。在捐赠方面,公益和救济性的捐赠有一定*。纳税人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受灾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但直接向受赠人或非公益性的捐赠则不可扣除。


对于财产损失,例如农村义务教育、老年活动场所的捐赠,以及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不过,企业计提的准备金,除非得到税务机关批准的坏账准备,否则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债务重组损失的处理也存在区别,债权人符合坏账条件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而债务人则不行。


另外,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由于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因此产生的损失也不能扣除。同时,与收入无关的个人消费、赔偿等支出,均不属于税前扣除范围。




扩展资料

营业外支出是指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性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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