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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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0:54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与地位都很高,好的决策者往往能够带领着公司不断的前进。所以在选择人员任职时,就需要谨慎和仔细考量。那么什么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哪些?

网友咨询:

什么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哪些?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郝振杰律师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郝振杰律师解析:

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并未就董事兼任其他公司董事进行*,但为了保证董事能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挂牌公司董事不应过多在外兼职。关于挂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中国*和全国股转公司暂未做出明确规定。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 可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避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郝振杰律师,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交通事故人伤车损、人身保险寿险、银行、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争议、经济合同、工程、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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