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条例条款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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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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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2 12:51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条例,旨在依法行使对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力。条例规定,省常委会对任命、免职、撤职等事项适用,强调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素质,遵守法律,接受监督,为人民服务。
条例明确了任免范围,包括在省闭会期间,省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等重要职务。同时,根据提名,决定副、省府秘书长及部门领导等职位。在或院长因故无法任职时,由副主任或副院长代理相应职务。
任免程序严谨,新领导人员需在选举产生后两个月内提请任命,省常委会对人员的任命、免职、撤职等有明确要求和程序。任免案需提交详细材料,并在会议召开前送达,经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审查后,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省常委会通过多种方式对被任命人员进行监督,包括视察、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手段。任免决定通过后,将颁发任命书并公之于众,任职期间死亡或受处分的,其职务会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