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9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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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0 16:20

珠海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第二章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市和区的执法部门被授权行使这项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自身的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在行政区域尚未设立区执法部门的地方,市执法部门有权在这些区域设立执法机构或者派出专门的执法团队(第六条)。这种设置通常是根据专业执法领域的需要进行的,以确保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市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发挥着统筹协调的角色,负责组织全市性的专项执法活动(第七条)。这意味着他们在城市管理的大型行动中扮演着核心领导者的角色。


当区执法部门遇到难以处理的案件时,他们有权向市执法部门申请协助调查和处理(第七条)。同时,如果由于执法任务需求临时需要增加执法人员,他们可以向市执法部门请求调配人员。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执法证件,以彰显其官方身份。然而,经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他们也可以根据需要穿着便装执行任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


扩展资料

《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经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六届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十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1月24日珠海市七届常委会第43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9日广东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机构设置与职责、行政处罚的适用、调查与取证、决定与执行、协作与配合、监督与责任、附则8章45条,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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