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辖权异议诉讼时效中断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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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一般管辖权异议都是民事纠纷当中的被告提出来的,原告起诉的这种行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在已经受理了原告的诉求之后,其实根本就不需要再计算诉讼时效了。而且也要对对方的管辖权异议依法进行审查。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诉讼时效中断吗?
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管辖权异议建立在已经受理该案的情况下,起诉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受理后就不需要在计算诉讼时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人民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由上诉的规定可知,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期限是10天。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诉讼时效对原告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那原告不可能自己去提出管辖权异议,实际上诉讼时效本身就是针对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时间,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当然不受到被告的控制,即使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愿意私下调解,这时候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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