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逃跑中间人有还款义务吗,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8:56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5:04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诈骗犯逃到中间人有还款义务吗,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网友咨询:诈骗犯没有抓到我是中间人有还款义务吗?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谢静律师解答:

一般没有还款义务的。根据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如果有的起到的是辅助性或者次要作用的,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如果各个共犯之间起的作用是一样的,都积极参与,那也就不分主从犯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谢静律师解析:

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本条中所说“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在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手段,又使用了窃取手段的情况下,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其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么。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定诈骗罪;否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谢静律师,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虹口区女律联交流合作部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课题研究员。服务客户包括:招商银行、农商行、四川信托、虹口工业集团、中国电信天翼电子、易居集团、六和集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5:04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诈骗犯逃到中间人有还款义务吗,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网友咨询:诈骗犯没有抓到我是中间人有还款义务吗?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谢静律师解答:

一般没有还款义务的。根据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如果有的起到的是辅助性或者次要作用的,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如果各个共犯之间起的作用是一样的,都积极参与,那也就不分主从犯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谢静律师解析:

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本条中所说“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在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手段,又使用了窃取手段的情况下,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其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么。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定诈骗罪;否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谢静律师,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虹口区女律联交流合作部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课题研究员。服务客户包括:招商银行、农商行、四川信托、虹口工业集团、中国电信天翼电子、易居集团、六和集团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