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定义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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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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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4:07
1. 街区内的道路设计应确保消防车的顺畅通行,道路中心线之间的最大距离不宜超过160米。
2. 若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应设置能够穿越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如设置存在困难,应考虑建设环形消防车道。
3. 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厂房,以及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以及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乙、丙类仓库,均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若设置存在困难,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 高层住宅建筑以及位于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设置沿建筑一个长边的消防车道。该长边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5. 对于具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若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米,宜设置通往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 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任何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 消防车道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
-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需求;
-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 消防车道靠建筑物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
-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8.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米×12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米×15米;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米×18米。
9.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具备承受重型消防车压力的能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4:12
1. 街区内的道路设计应确保消防车的顺畅通行,道路中心线之间的最大距离不宜超过160米。
2. 若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应设置能够穿越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如设置存在困难,应考虑建设环形消防车道。
3. 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厂房,以及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以及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乙、丙类仓库,均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若设置存在困难,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 高层住宅建筑以及位于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设置沿建筑一个长边的消防车道。该长边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5. 对于具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若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米,宜设置通往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 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任何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 消防车道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
-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需求;
-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 消防车道靠建筑物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
-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8.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米×12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米×15米;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米×18米。
9.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具备承受重型消防车压力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