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三名被告人提起上诉,可能改判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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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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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09:34
25日,从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受害人父亲处获悉,该案三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洪峤提出上诉是认为自己无罪,张晨光、曹泽青提出上诉系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此前一审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对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那么,可能改判洪峤无罪吗?
一起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和*三个不同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办理,命案需要经过两级检察机关审查。本案中被告人洪峤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该对其判处死刑。在目前办案终审负责制的背景之下,案件出现纰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改判洪峤无罪的几率极小。
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改判无罪呢?
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判死刑后有权利提起上诉吗?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本案中的这三名被告人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即使判死刑也不为过,但是上诉权是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不能剥夺,所以即使是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也是可以提起上诉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本案在一审中已经结合案件事实,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等因素对三名被告人进行了定罪量刑,二审的本质是对一审中的程序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进行判断,在没有新的证据又不能推翻现有证据的情况下,二审一般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张晨光、曹泽青两被告的量刑是否过重?
《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张晨光与曹泽青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所以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如此残忍杀害他人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也不为过,*对二人适用缓刑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如此量刑并没有过重,所以二审改判的几率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