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对创投基金定下详细标准,这些管理人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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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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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9日下午,发布了《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对享受相关税收的创投基金标准进行了明确。这确认了财税【2018】55号文关于投资额的70%抵扣创投税收的具体操作细则,解决了创投机构长期以来面临的不明确、申请流程不清晰的问题。
财税【2018】55号文在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条件做了较宽泛的概述后,对私募行业的要求仅限于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令第105号)的规定。而《暂行办法》中虽对创投基金有所提及,但没有提供更明确的定义,如公司规模、投资标的、投资范围等具体规定。
对比之下,《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中的第九条,对创投基金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布的通知与《暂行办法》的规定相似,可视为其基础和补充。《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指出:
这样的规定使得创投基金税收能够更一致、更顺畅地实施落地。
浙江和上海证监局在19年对财税【2018】55号文的创投基金标准和申请流程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浙江证监局于4月28日发布了《关于浙江辖区创业投资基金申请财税55号文税收优惠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监局则于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对创业投资基金出具享受财税55号文税收无异议意见的公告》。这两份公告在申报流程上与的通知保持一致,但在申请标准上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额外要求,包括对其意见的考察。这意味着在浙江和上海申请财税【2018】55号文的税收将面临更高的门槛。
综上所述,及地方证监局的举措为创投基金的税收提供了明确指导,有助于创投基金、私募管理人和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