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5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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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3:55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强调了全社会在科技普及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都被鼓励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以提升公民的科学素养。


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将科普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强调现代科技基础知识的学习。各级干部教育机构会根据需求开设科技知识课程和讲座,确保领导层的科技知识更新。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针对不同群体(职工、青少年和妇女)制定科普活动计划,通过特定的活动传播科学知识。


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媒体承担着科普宣传重任,应设立固定的科普栏目,免费播放科普公益广告,报纸和期刊则通过科普专栏和专版传播科学信息。影视制作和教育机构也需制作和传播科普内容。


科研机构和高校不仅组织科技工作者进行科普,还开放部分设施供公众参观学习。重大科研项目和产业化项目需开展相关科普宣传,科技奖申报人也被鼓励提交科普成果。


公共场所如科技馆、博物馆等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定期举办科普讲座和展览。大型活动的组织者也需融入科普元素。


居民委员会通过社区资源开展贴近生活的科普讲座和宣传活动,以提高居民的科学意识。专家、大学生等专业人士被鼓励参与科普志愿活动。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是全省科技活动周,社会各界应围绕活动主题积极参与科普活动,共同推动科学技术的普及。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2005年10月1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共分总则、组织和管理、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科普、社会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7章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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