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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消息,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将于2024年9月21日和9月22日举行。
法考客观题考试将至,考生朋友在备考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惑。为此,本文整理了法考客观题涉及破产法的考情分析、重要考点及对应法条、回忆版历年真题及解析,为客观题考生助力,希望大家都能轻松通过法考客观题。
一、考情分析
纵观历年法考破产法客观题,破产法通常会有1-3道选择题,分值在3-5分左右。在复习破产法过程中,考生朋友们可以按照企业破产程序的时间顺序进行复习,重点关注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知识点。
二、重要考点及对应法条
重要考点一:破产原因
对应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至第四条
重要考点二:破产申请
对应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至第九条
重要考点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影响
对应法条:《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重要考点四:撤销权
对应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二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重要考点五:取回权
对应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
重要考点六:抵销权
对应法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重要考点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分
对应法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至第二条
重要考点八:债权申报
对应法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至第九条
重要考点九: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的特别规定
对应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八条
重要考点十:破产清偿顺序
对应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三、回忆版历年真题与解析
1.甲能源公司因经营不善,就是否解散而召开股东会。持股60%的股东甲同意解散,持股40%的股东乙反对,拒绝签字,并在股东会决议上注明:“甲能源公司曾在陷入困境时向乙借款2000万元,未提供担保,公司需在偿还该笔借款后再进行决议是否解散。”后法院受理了甲能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后,股东乙申报了2000万元债权,债权人丙向管理人申报了1000万元债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能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B.甲能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C.乙的债权应劣后于丙受偿
D.乙的债权应与丙同等受偿
【解析】
本题的前两个选项考察公司的决议问题。《公司法》第66条规定公司相关的决议事项,公司解散属于需要进行绝对多数决的重大事项,需要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份同意。根据本案情况,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通过比例,属于“票不够”的情形而决议不成立,A项错误,B项正确。C、D项,股东乙对甲能源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效,应获得清偿。该债权无担保属于普通债权,丙对甲能源公司的债权也属于普通债权,在甲能源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中,应平等按比例清偿,D项正确,C项错误。
【答案】BD
2.甲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法院指定了管理人。甲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是王某,公司的核心财务资料及印章由王某保管。管理人要求王某交接相关资料,王某回外地老家处理私人事宜,拒归,并告知管理人,甲公司的小股东周某也了解公司情况,让周某配合管理人。据查周某未在甲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周某有义务配合管理人
B.法院可拘留王某
C.因王某不配合,人民法院可直接终结破产程序
D.法院可对王某罚款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配合清算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因此,本案中王某应承担配合清算的义务,而小股东周某未在公司任职,不属于上述人员范围,无需承担配合清算的义务及责任,A项错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9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B、D项正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127条的规定,因王某不配合,债务人拒不提交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王某依法处以罚款。但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债务人或其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不提交相关资料而直接终结破产程序,C项错误。
【答案】BD
3.张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2022年3月,甲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管理人。2022年1月,在甲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张某利用职权获得了 35 万元的年终奖,管理人要求张某返还了该笔款项,但未将该笔款项列入债权表,张某与管理人沟通未果,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年终奖属于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有权追回
B.张某返还张某返还年终奖后所形成的债权,属于职工债权
C.张某可向法院起诉管理人,确认债权
D.张某可向法院起诉甲公司,确认债权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113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企业破产时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张某利用职权获得的年终奖作为“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 项正确。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而,本案中张某返还该款项后有权获得债权,该笔年终奖作为“绩效奖金”应属于普通债权,而非职工债权,B项错误。C、D项,因张某对享有的甲公司的债权有异议,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时应以债务人甲公司为被告,C项错误,D项正确。
【答案】AD
4.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甲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由于欠缺财务专业知识,三个月后,仍未理清财务账目,引起债权人会议不满,该律师事务所遂准备聘请二位会计师辅助财务事务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聘用会计师的薪酬
B.管理人可以自行决定聘任会计师
C.管理人聘请会计师并确定会计师报酬的方案需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
D.管理人聘请会计人员的费用可以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
【解析】
A项,聘用会计师的薪酬属于管理人的费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是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所以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聘用会计师的薪酬,A项正确。
B项,管理人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协助破产管理工作,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而不能自行决定,B项错误。
C项,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及决定其报酬,均需经过人民法院许可,而非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C项错误。
D项,管理人聘请会计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D项正确。
【答案】AD
5.2021年1月6日甲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金1亿元,利息500万元,丙公司为该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乙公司向甲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得到确认,但乙公司又准备起诉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两公司可因对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知情而免责
B.乙公司对两公司的保证债权应停止计息
C.乙公司可在破产程序外对丙公司另行起诉
D.丙公司全部清偿乙公司债权后可代乙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解析】
A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本案中,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申报了债权,且准备对两公司起诉,并不符合保证人免责的前提,A项错误。
B项,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与债务人相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主债务会停止计息,故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有权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B项正确。
C项,债权人申报债权与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是并列的两种救济措施,并非排斥的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C项正确。
D项,丙公司全部清偿乙公司债权后,乙公司的债权得到了全额的清偿,无需继续参与破产分配,此时丙公司可以代替乙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也可以理解为丙公司以其对甲公司的现实求偿权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D项正确。
【答案】BCD
6.甲公司于2018年12月向乙公司借款3000万元,借期3年,年利率10%,丙公司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020年9月1日,甲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2021年4月1日丙公司也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公司在丙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前,向其主张保证责任时,两公司可主张自 2020年9月起停止计息
B.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如乙公司不申报债权,丙公司可以用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C.乙公司在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时,丙公司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D.乙公司在甲公司与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有权分别申报债权
【解析】
A项,甲公司在2020年9月1日被受理破产,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在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其对乙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与甲公司的责任具有从属关系。所以丙公司有权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A项正确。
B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在甲公司破产程序中,如乙公司不申报破产债权,乙公司将来可能会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彼时丙公司需要向乙公司清偿债务,进而会产生对甲公司的求偿权。为了避免届时甲公司的破产程序已经结束而丙公司落入无法追偿的被动局面,法律允许保证人丙公司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B项正确。
C项,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本案中,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丙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不能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债权人的保证债权申报,C项错误。
D项,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本案中,债务人甲公司和保证人丙公司分别被受理破产,乙公司可以以其对甲公司的主债权向甲公司申报破产债权。同时乙公司可以以其对丙公司的保证债权向丙公司申报破产债权,两者互不干扰,只是受偿总额不能超过乙公司的债权总额,D项正确。
【答案】ABD
7. 甲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游乐场运营,突如其来的疫情致使其从国外订购的一批游乐设施迟迟不能到位,该公司被迫停业。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批准以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时,该设施运抵了国内,管理人主张应按原重整计划变卖该设施用于抵债。但甲公司董事长认为疫情已经缓解,经济复苏,应该继续经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就该设备的处理方案最终应由哪一主体决定?
A.管理人
B.债权人会议
C.法院
D.董事长
【解析】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0条规定:“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新表决与裁定批准。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相同。”根据该条的规定,重整计划变更的流程是: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变更申请——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批准——6 个月内制定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法院批准。本案中债务人甲公司认为应该继续经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需要按此流程推进。如果程序顺利完成,可按变更后的重整计划执行,否则只能按原计划执行。有关该设备的处理方案及变更重整计划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C项正确。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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